離婚時的隱匿財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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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是隱匿財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父他人名義買房,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
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大宗財產而不告訴對方。
4、將存款轉移到別人名下。
5、轉移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的隱匿財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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