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孩子改名字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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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只要有合理的更改姓名的理由,並能提供相應的資料的,都可以改名字。

給孩子改名字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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