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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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總則》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此孩子的撫養權會因婚姻的變更而發生一定改變,而監護權不因婚姻的變更而發生變化。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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