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要求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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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要求有什麼
律師解析: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要求如下: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子女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2、8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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