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户口遷入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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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是:
一、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二、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四、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五、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六、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七、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辦入户手續。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集體户口遷入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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