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父母贈予女方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婚後女方父母贈予女方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析:考慮到我國傳統理念及實際情況,為了讓自己的子女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大部分父母會選擇傾其所有來資助子女買房,如果只考慮婚內購買就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利於正向價值觀的樹立,如此認定有失公正。
故婚後女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該房產應認定為父母明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因其他原因,婚後女方父母購買房產後將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或男方名下,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父母有明確表示該房產是贈與女方一人的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法院將會視財產的具體情況,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