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能異地辦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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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不能辦理臨時身份證。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而臨時身份證不能異地辦理,主要在於缺失居民身份證信息的原籍審核,在短時間內難以確認居民身份,故不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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