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户口遷回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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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不可以,具體應當諮詢當地公安機關。農村户口現在能遷出不能遷回。除非村組所有户主都簽字同意落户。另外就是對少數已辦理“農轉非”,但在城鎮無生活基礎,實際居住在農村的人員或下崗的城鎮職工,本人要求“非轉農”,經當地鄉鎮政府和行政村同意,允許其户口遷回農村原籍。

非農户口遷回農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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