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低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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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標準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準由每户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為1560元;
4.城市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
農村低保標準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農村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標準由每户每月162元調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3.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080元調整為14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810元調整為1050元;
4.農村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0元。

天津市低保標準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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