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本人可以不出庭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可見,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出庭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夫妻一方出於各種目的或原因離家出走長期不歸,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離婚訴訟本人可以不出庭嗎

同時該《意見》第89條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説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説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這兩條意見,為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0條關於缺席判決的規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法院對離婚案件的缺席判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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