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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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離婚途徑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正常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協議離婚的,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要求:離婚夫妻雙方共同到場,並持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同時還要求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對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協商一致,那麼就可以到雙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相關事宜。

訴訟離婚的,需擬寫民事起訴狀及與訴訟請求相應的證據資料,除開軍婚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外等情況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請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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