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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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的情況有: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3.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等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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