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10年滿期換幾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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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週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回、憑證: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答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衞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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