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幾年年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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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六年內無需上線年檢,但車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税納税或者免徵證明後,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期間車輛未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六年後需上線年檢。
貨車、麪包車、公司註冊車輛,均不在新規範圍內。
非營運小型客車,前6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檢一次。
非營運中、大型客車及貨車,前10年每年年檢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營運車輛,前5年每年年檢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摩托車,前4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檢一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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