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號怎麼轉讓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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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不可以轉讓
車牌是不允許買賣的,車主在轉移或者報廢車輛以後,只有車主本人才能向車管所申請提出保留車牌。沒有再次使用的原號牌號碼會自動回到車管所的機動號牌庫裏封存,就不會再重新放出來。
不少車主以為車牌是自己的私有物品,一旦拿到了車牌,就可以無限期的使用了。車牌只能由原車主(單位或個人)才能申請保留使用原號牌,不能轉讓給其他人;只有車輛轉移給他人或是報廢才能保留原號牌,假如車主將車輛遷到異地,即使車輛在自己名下,也是不能保留原號的。
車主希望能夠保留號牌,在原則上不需要提前向車管所告知,系統默認保留六個月,只要在時間週期內到車管所上牌時告知工作人員要使用本人名下的原號牌就可以了。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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