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都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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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都要做什麼?
律師解析: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機構應選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所認可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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