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報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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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報廢年限一般是10-15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
1.微型載貨汽車--12年
2.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3.半掛牽引車--15年
4.出租車(小、微型)--8年
5.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6.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卡車報廢年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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