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代扣分數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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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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