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概念及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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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屬於證據類型中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概念及作用是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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