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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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逃逸的認定主要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什麼情況構成肇事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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