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税怎麼計算
消費税的計算公式:
1、從價計税時
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税率
2、從量計税時
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税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適用税率
4、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税。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適用税率
5、進口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組成計税價格 =(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 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 =組成計税價格 ×消費税税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税人在計税時,應將含税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税税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税銷售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1+ 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税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 =組成計税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税税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
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