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後能否繼續上學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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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後能否繼續上學是未成年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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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累犯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範圍,並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筆者認為,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1、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後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強。將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樣,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從重處罰,並剝奪其被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機會,這不利於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2、從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等規定,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把未成年人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讓未成年人再犯承受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等一系列累犯嚴厲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3、從我國設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來考察,設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些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再犯人,通過規定較為嚴厲的法律後果予以打擊,並預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變成累犯。由於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現反覆,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屬於主觀惡性較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未必就一定要適用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假釋原則。

鑑於此,筆者認為,從立法精神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刑法應增設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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