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殺人判幾年 - 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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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殺人判幾年,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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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殺人判幾年

一 是刑法規定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這個年齡段的少年, 一般説來 ,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能夠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為。因此,刑法僅僅要求他們對少數幾種容易識別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

二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滿16週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事物的是非善惡已經有了完全的辨認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上述即為未成年人殺人判幾年 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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