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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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6、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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