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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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規定,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時間算起。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的,等影響訴訟時效的因素消失後,訴訟時效繼續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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