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法販賣數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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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法販賣數量處罰
律師解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律師解析:煙草法販賣數量為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煙草法販賣的處罰為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如果通過網絡或其他渠道倒賣的煙草數量比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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