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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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權利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情節和犯罪結果,判處的刑罰也不同。
比如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放火罪、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跨度很大,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予以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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