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一定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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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拘留》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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