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幾審才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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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的,那麼上訴期過後判決就生效了,就不需要經過二審即告終結,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就可以交付執行。
相反,如果的上訴期內提起了上訴或抗訴,那麼該案就必須要經過二審程序。但兩審終審只適用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而不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案件,因為最高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經它審判的一切案件一經宣判,立即生效。
此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宣判以後,還要經過一個法律的規定死刑複核程序進行核准以後,死刑的判決、裁定才能夠生效,也就是説,對於這類案件即使經過兩級審判,如果沒有經過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幾審才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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