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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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是:
1、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能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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