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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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時候需要回避。主要包括:法官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法官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官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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