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目前刑法罪名中沒有虐待兒童罪,但是虐待未成年人的行為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要件有: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鬱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虐待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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