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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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贓款贓物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指導意見》 第一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均屬贓款贓物。贓款贓物中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部分,應當依法返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第二條 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贓款贓物已經扣押在案並已依法返還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親屬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的事實、證據部分寫明。
第三條 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對於已經扣押、凍結在案的贓款贓物中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尚未返還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中寫明由扣押機關發還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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