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挪用時間判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第一,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中的三個月,認定的起算點應是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只要財物一脱離本單位的控制,單位對資金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就遭到侵害。
第二,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中三個月,認定的結算點應是實際歸還之日。

挪用公款挪用時間判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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