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如何從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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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如何從重定罪
律師解答:有一系列加重條件。律師解析: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罰: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
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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