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致人重傷的按故意傷害罪糾集人沒動手判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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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由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超出尋釁滋事罪的評價標準,因此糾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但屬於可以加重處罰的情節。

直接致人重傷的按故意傷害罪糾集人沒動手判尋釁滋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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