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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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是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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