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由哪些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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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由哪些構成
律師解析: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由下列要件構成:
1、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3、侵害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由組織會道門矇騙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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