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是三次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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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尋釁滋事是指行為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為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有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怎樣認定是三次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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