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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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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