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系統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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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統職務犯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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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系統職務犯罪是什麼?怎麼預防職務犯罪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以上是對人社系統職務犯罪是什麼以及職務犯罪種類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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