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職務行為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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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職務行為關聯性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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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務行為,怎麼區別職務行為和個人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組織的負責人,將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混淆起來,往往以個人行為來代替職務行為,一旦糾紛發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為由進行抗辯,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如何區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個人行為,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羣體行為”相對稱。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交互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行為有別於其他行為最顯著的特點是:


    個人行為是一種可以在自己能夠完全支配的主觀意識下用於表達自己內心活動的具體作為。這種行為不存在複製性,不能夠被替代,完全是獨一無二的。這種作為可以是精雕細酌的藝術品、可以是深思熟慮的政見、還原自然的舞蹈,還包括語言、動作、觀點、態度、理論…… 當然,個人行為基於充分體現了自己的主體思想,因此也完全要為自己通過這一作為而帶來的一連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後果(比如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存在的隱患、帶來的影響……)負有全部責任。


    職務行為的特點: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應當明確,上述説的職務行為,和國家賠償法上所説的“行使職權”的活動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國家賠償而言,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職務行為違法,並且這種違法的職務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兩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如果一個合法的職務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這時構成的不是國家賠償,而是補償。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對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財產進行徵收、徵用,這時造成的損失不是賠償,而是補償。這理講的“合法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即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是職務行為,怎麼區別職務行為和個人的行為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職務行為判定對於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有影響的,如果一個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職務行為的話,在國家賠償的認定上面是會出現一定的偏差的和困難點的,所以對職務行為的規定可以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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