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當庭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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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監外執行是當庭宣判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遞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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