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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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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