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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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衞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之後,由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違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衞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鑑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鑑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

(二)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原因是很多的,院方在進行診斷或治療之前,就應該提前向患者及家屬講清楚存在的風險,對於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害後果,患者不能讓院方擔責,即使有糾紛,也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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