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無發票怎麼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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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憑藉收據和借款合同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税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税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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