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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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立案後,法院會向原被告送達立案受理通知書和舉證期限通知書,可以根據舉證期限通知書的要求,在法庭要求的期限內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一般來説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如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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