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如何認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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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隨時主動履行債務,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但應給借款人合理的寬限期。在出借人主張權利前,借款人未履行義務不構成違約,故不能推定借款人不履行義務。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在出借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而借款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如何認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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