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對私轉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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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對私轉賬的規定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一、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反洗錢履職責任,在總部或集團層面推動落實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流程、系統建設等工作要求,切實保障相關人員、信息和技術等資源需求。非銀行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傳遞,為對方履行大額交易報告義務提供完整、準確、及時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續完善資金上下游鏈條信息。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户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賬户與其他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賬户與其他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賬户與其他的銀行賬户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三、客户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的銀行賬户與銀行賬户之間的款項劃轉,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四、客户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的預付卡與銀行賬户之間的款項劃轉,預付卡髮卡機構應當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五、對於跨境收單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幣交易金額計算並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客户通過綁定境外銀行卡進行支付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收單機構與其結算的人民幣交易金額計算並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户辦理相關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用。
(三)交易背景為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公共事業費。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免報範圍。
七、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完成以款項實際劃轉]到支付賬户或者銀行賬户為準。
八、本通知所稱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預付卡髮卡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
本通知所稱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户;其他賬户,包括他人的支付賬户、本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户;其他的銀行賬户,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户。
九、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報告的具體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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