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的後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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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計量原則:
第一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
第三類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餘成本計量。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金融負債的後續計量

法律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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